​普格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格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 03- 22 17: 29浏览次数:

普格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普格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普府发〔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普格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普格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普格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若干措施

一、落实金融支持保障

第一条 在落实“房住不炒”的基础上,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第二条  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建筑企业、个人住房信贷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合法权益,支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二、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第三条 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业务,支持普格县内缴存职工或普格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普格县购买普通性自住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第四条  优化准入及放款条件。开发企业办理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完善公积金相关材料后,可同步办理公积金准入并放款。

第五条 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调整至45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二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原先20倍提高至25倍;三是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在我县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享受县内缴存职工同等贷款额度;四是执行宽松的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

三、加强房地产项目服务保障

第六条 提速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提供、规划报规报建方面的办理时效,严格做到净地出让。做好土地出让后的跟进服务,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兑现政府承诺。

第七条 在满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标准的基础上,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可约定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分期缴纳。

第八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按开发项目规划许可规模,先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剩余50%由开发企业提出调整缴纳时段申请,调整时间最长不超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月内,并承诺在办理最后一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实行限时办理规划许可制度。针对房地产项目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开设“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方案评审及过规审查流程,针对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限时在60天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实行房地产项目前期施工备案。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进行打围及地勘工作;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规划许可,施工图已由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备案,开展非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不动产登记质效,通过提前介入、流程再造、部门联动全面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探索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办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减轻买卖双方购房成本,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

四、实施特殊群体置业补贴

第十二条 分类实施置业补贴。对满足不同条件的特殊群体,实施差别化财政补贴政策。对响应国家现行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含再婚家庭)、农村户籍、新落户(2021年3月20日及以后落户的)我县城镇居民不满3年的家庭,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在普格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1)在普格县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在普格县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上述置业补贴在购房人产权登记办理完成后支付,1套住房只享受1次且不叠加。具体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在县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各房地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出台响应措施,对响应国家现行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含再婚家庭)、农村户籍、引进人才、现役(退伍)军人、精干民兵等人群在普格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额外优惠,优惠政策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标准执行,以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五、积极推行集体和国有土地征收货币化安置

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在棚户区改造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在新出让开发用地时,在出让条件中可配套建设安置用房或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对符合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税收优惠。

六、积极探索推进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第十五条 结合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细化研究采取回购存量商品房方式解决人才公寓房源和公共租赁住房。我县在建的房地产项目,能够在2025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房的,按照《凉山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一条措施》要求,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回购工作。

七、落实教育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凡在我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自取得商品房备案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全款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只需取得商品房备案合同),可将本人及子女户籍迁入购房地址,户籍迁入后享受所在学区就学资格。只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未迁入户籍的,可享受除第一批次外的其他批次就学资格。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教体和科技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协助制定。

八、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和保证预售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落实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要求,对信用良好的开发企业按比例下浮监管资金总额,适当增加资金拨付节点,进一步提高预售资金利用效率。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和风险化解责任,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发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若国家、省、州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政策规定执行。本措施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可适时调整。


信息来源: 凉山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