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格县推动全县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 03- 22 17: 28浏览次数:

普格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普格县推动全县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普府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普格县推动全县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普格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普格县推动全县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九条措施

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州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山州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等文件及省、州、县相关会议精神,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拉动全县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吸纳农民工就业、创造税收和改善保障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目前缺乏一级和特级建筑企业,企业业绩水平低、实力薄弱、竞争力不强的整体情况,为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建筑强企”行动

为壮大发展骨干企业,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引导成长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注册在县内建筑企业信誉、产值完成情况等方面综合评价,县住建局每半年通报表彰一批“普格县建筑业6佳成长型企业”,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型企业参与施工总承包项目专业分包,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县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申报情况,统筹安排设立县级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及时兑现应由县级负担的各项措施奖励。

(一)企业注册晋升奖

1.对新晋升总承包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资质和二级(乙级)且总产值不低于往年总产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县内新注册成立(包括从外地引进或迁入到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能积极配合报送统计数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一级以上企业,在计算奖励当年申报有建筑业产值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二)企业产值奖

1.当年建筑业产值1亿元以上的普格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龙头企业”,奖励企业25万元,奖励企业统计工作者6000元。

2.当年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普格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骨干企业”,奖励企业15万元,奖励企业统计工作者5000元。

3.当年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至6000万元(不含6000万元)的普格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优秀企业”,奖励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8万元、第三名6万元,奖励企业统计工作者4000元。

4.当年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普格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先进企业”,奖励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2万元,奖励企业统计工作者3000元。

(此项奖励以州返入统成功产值为准,如有企业因故被取缔的,后面的企业可依次递补。)

(三)企业经济贡献奖

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前五名普格建筑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突出贡献企业”,奖励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8万元、第三名6万元、第四名4万元、第五名2万元。

(四)企业人才奖励

对建筑行业领军人才,即被州政府命名为“优秀企业家”(建筑企业被州政府命名的“龙头企业”“突出贡献企业”“优秀拓展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各奖励10万元。

二、鼓励创优创新

不断加快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智能建造应用。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补;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补;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三、鼓励企业战略合作

鼓励县内企业联合央企、国内大中型建筑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大中型项目,对于本县企业与进驻普格县的大中型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支持本地优秀建筑企业与央企、国企开展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合作,提升技术管理水平。由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搭建我县机械分包企业库、劳务分包企业库、材料分包企业库,县内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需要专业分包的,鼓励该总承包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我县专业分包企业库中选用为分包单位。我县专业分包企业库中分包企业都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州内企业承担。

四、实施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

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管理措施。

五、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推行“评定分离”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计价规定编制,鼓励发包人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引导企业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鼓励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六、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推行“差异化”担保手段,支持诚信企业发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本县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县承接项目的,视情况适当减免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收费比例,对连续三年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降低到1%,履约保证金降低到8%。

七、加大金融财税支持

建立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对有市场、有信用的建筑业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落实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造等领域研发和应用。

八、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加强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挂包帮机制,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内建设项目较多的建设单位至少联系帮扶1家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积极做好企业帮扶工作,帮扶对象中存在未入统的企业,要积极引导、帮助该企业尽快入统。建立健全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贡献、应急抢险等建筑业企业行为通报表扬激励机制,每年召开全县建筑业大会,对上一年内在乡村振兴、抢险救灾、护林防火、建筑业产值等方面为全县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表扬表彰,并上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信用加分。建设单位应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工程各环节业务,对非施工单位责任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根据各方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专业承包工程分包合同,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业绩信息。

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深入推进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评价结果与建筑市场应用相结合,对信用评价好的建筑市场主体,在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保证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予以相应鼓励。建立普格建筑企业“红黑榜名单”,在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全面引入信用评价及“红黑榜名单”结果应用,在新建涉及民生工程的社会投资项目中,鼓励引入信用评价及“红黑榜名单”结果用于优先选择优质施工企业。

十、其他要求

1.申报企业要有规范的财务报表、产值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建筑业产值以统计部门审批时间为准,经济贡献以税务局平台数据为准。县住建局根据奖励措施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县住建局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复核结果后,测算所需资金总额报县政府审定并报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示拟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企业可同时申请本办法中各奖项的认定,但不重复享受以经济贡献为标准的奖励。

3.对复检后或复审后重新获得同级别奖项的企业不再奖励。

4.当年获奖金额总数超20万元(含20万元)的企业,当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如低于100万元则所获奖励减半执行;当年获奖总金额超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当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如低于50万元则所获奖励减半执行,但企业注册奖励、个人奖励不受此款限制。

5.同年度从我县其他渠道已获得县本级财政奖励扶持的同一项目奖项和企业不再重复申报给予奖励。

6.以上奖励金额均为税前奖励金额,符合本地奖励标准的企业,自愿承诺5年内不外迁(指企业工商注册地迁至县外)在普格注册的企业,政府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对未满5年就将企业外迁的,受到奖励的企业一年内被记不良行为累积扣分达到10(含10分)分以上的,由注册地政府收回所有奖励,但对个人工作的奖励除外。

7.当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含1人)以上死亡,或企业及企业法人和主要负责人因违纪、违规被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或政法机关处罚的,取消企业当年所有获奖资格,但对个人工作的奖励除外。

8.本措施的适用范围为普格县,最终解释权为普格县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信息来源: 凉山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