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 03- 12 16: 56浏览次数: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凉府办发〔202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十二届州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凉府办发〔2022〕57号)同时废止。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凉山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草原火灾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安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筑牢“两个确保”底线,更好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凉山州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州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订、印发本预案,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修订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二)坚持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原则。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原则,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救人员伤亡。

(三)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县(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等为辅,乡镇(街道)、村级扑火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为补充力量。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和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处置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四)坚持专业指挥、属地指挥原则。严格执行《凉山州森林草原火灾火场扑救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规范组织开展火情处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协同配合,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火头、险段等重点方向,县(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属行动,同时负责供水保障,各扑火队伍灵活采取“水常结合、以水为主”灭火战法,前面打火头,后面清余火,确保实现“打、清、守”连贯作业一次完成。火场态势发生较大变化或到夜晚,不适宜继续开展扑火行动时,安全撤出全部队伍,转为看守火场,同步清理通道、疏导交通、备足水源,全面做好“以水灭火”准备,达到扑救条件时全力投入。

五、主要任务

(一)转移安置人员。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措施。

(二)组织灭火行动。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三)保护重要目标。保护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养老院、宾馆饭店、居民社区、村民聚居点等人群集中区域;粮库、粮站、食品冻库等重要生活物资储备点位;油(气)库、炸药库、加油(气)站等重点危化品存储和生产目标;寺庙、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等重点建筑目标;(高压)电网、发电站、变电站、通信基站、(高速)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卫星发射基地等重要功能设施;军用洞库、仓库等重要军事目标(设施)以及位于林牧区及林缘地带的其他重点目标、重要场所(设施)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四)转移重要物资。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五)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加强舆情监管和引导。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六)强化现场管控。火场前线(联合)指挥部要安排专人负责,全面做好火场人、车、路、水、空中、装备、后勤、舆情等关键要素管理,所有参与扑救的队伍必须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火场及周边每300米安排 1名交警维持交通秩序,除现场指挥部和供水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火场。当飞机参与扑救时,要提前做好无人机管控工作。属地县(市)、乡镇和现场指挥部要做好现场拍摄火情群众的沟通工作,避免在网上发布火情敏感信息,严防引发舆情炒作,影响社会稳定;参与火灾扑救及现场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火场随意拍照,不得在网上擅自发布任何火情信息;火情信息视情对外统一发布,避免谣言滋生和引发次生舆情。

六、组织指挥体系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森防指)是州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和州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指挥长:州政府主要领导。

第一副指挥长:州委有关副书记。

常务副指挥长: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政府有关副州长,州委、州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凉山森林消防支队、凉山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凉山支队、国网凉山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和凉山军分区、州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

州森防指成员单位包括州纪委监委、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委宣传部、州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族宗教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团州委、州气象局、西昌车务段、西昌青山机场、国网凉山供电公司、州广播电视台、凉山森林消防支队、凉山消防救援支队、凉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凉山支队、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西昌站、州通发办共计 38个部门(单位)。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州森防指成员。

州森防指下设“一办六组”,即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火案查处组、林牧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初期火情处置组、火灾科学扑救组、信息综合组。指挥部“一办六组”详细职能职责见于《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试行)》(凉森防指〔2024〕3号)。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森防指办)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州委外宣办(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气象局相关负责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各地各部门符合相关规定的人选中抽调,实行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州林业和草原局可按程序提请以州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森防指〕在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县(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充分发挥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二)成员单位职责

各单位(部门)职能职责按照《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试行)》(凉森防指〔2024〕1号)执行。州森防指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三)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属地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统一由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分级指挥: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县(市)、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统一指挥: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联合)指挥部,由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火场前线(联合)指挥部统一指挥;专业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火场前线(联合)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联合)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四)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以及火场前线(联合)指挥部制定的火灾扑救方案、火场处置等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第二章

预警监测

一、预警分级

凉山州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警制作和信息发布

(一)预警制定职责。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由州森防指办牵头,会同州气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制作。每年防火期间,州森防指办适时召集州气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会商研判,负责制作预警信息。

(二)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工作措施及公众响应建议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三)预警发布流程。预警信息制作完毕后,由州森防指办依程序进行发布。

三、预警响应措施

严格按照《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分区分级常态化抓好森林草原火险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四、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等条件变化,需要调整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等级时,经州森防指办、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气象局会商,由州森防指办按本预案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及发布程序。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到期自动解除。

第三章

火灾信息报告

一、报告原则

必须坚持接警必报、主动了解、多方沟通的原则;必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原则;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火情信息报送统一归口至州、县(市)森防指办,报告内容准确详实。

二、报告程序

遵循初报、续报和终报三个程序,主动、及时、准确报告情况。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作为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情报告执行机构,做好各方面情况沟通及其火情信息报告工作。

(一)县(市)报告要求

进入防火期,各县(市)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森防指办和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要各自确定1名同志作为信息员负责信息工作,确保归口一致、口径统一、准确详实。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县(市)党委办、政府办、森防指办等各派出1名联络员赴火场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成立综合信息组,由指挥长现场明确组长(联络官),负责前指对接联络和信息汇总。形成火情报告后,经县(市)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送。

初报:接到辖区各渠道报告或报警后,县(市)森防指办应当立即核实大概的起火位置、可能影响的范围、周边是否有重要设施、村庄、居民区等基本情况,在30分钟内将相关情况以电话形式及时报告州森防指办(随后补报书面材料),通报县(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同步开展工作。

续报:县(市)森防指办应将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场态势、林相条件、人员转移疏散情况、组织扑救等具体情况,在初报后120分钟内完成第一次续报。续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要求随时报告。

终报:火灾扑灭后,达到“三无”(无火、无烟、无气)标准后,县(市)森防指办在24小时内将终报以文字形式报告州森防指办。

(二)州级有关部门接报要求

州森防指办接到县(市)森防指办火情报告后迅速核实情况,转报州委办、州政府办研判形成通稿,经州森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同意后,归口上报。州委办、州政府办、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接到火情报警应迅速告知州森防指办,由州森防指办核实信息后,按规定向有关领导报告;接到领导指示后,应迅速予以传达;经核实为火灾的,及时通报州森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根据预案规定和县(市)请求,调集增援扑救力量;通报州森防指成员单位同步开展工作。

发生以下森林草原火灾的,要立即向州委、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一是红色预警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二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进场后,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三是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四是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五是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三)向省级部门的报告要求

一是县(市)森防指办值班员接到四川省森林草原火情监测即报系统热点推送信息后,应立即通知相应乡镇或派员赴现场核查,在 2小时内通过火情监测即报系统反馈核查信息,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尽快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二是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州委办、州政府办、州森防指办、州应急管理局应根据情况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

三是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国家、省领导有明确指示、批示的,上级派出工作组现场指挥等),州委办、州政府办、州森防指办、州应急管理局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三、报告内容

报告要求内容全面,语言精炼,文件编号、日期和报送时间准确,并注明值班人和签发人等内容。

(一)火情要素

1.火灾名称。火灾名称(编号)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参照《森林火灾名称命名方法》进行命名。

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

3.接报时间。接报火灾的时间(或热点反馈时间)。

4.起火地点。起火单位、地名(行政地名)和经纬度。

5.起火原因。人为火(何种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况)、自然火、境外火等情况。

6.地形地貌。地形地貌及地势等情况(地形、地貌、海拔、坡度等)。

7.可燃物情况。林相、树种、植被、可燃物载量等情况。

8.火场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情况。

9.水源情况。湖泊、河流、水库、储水池等距火场距离情况。

10.重要目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罐)、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距火场方位、距离等情况。

11.省界附近火情。距省界的距离,火情发展态势,有无烧入烧出危险或烧入烧出时间、地点、经过、面积等情况。

12.火情态势。区分火场东西南北方向,说明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展方向,蔓延趋势,是否威胁居民、重要目标,控制程度等情况。

当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应当先综述火场总体情况,再分述各火场情况,突出重点,条理清晰。

(二)扑救力量

1.扑救人员。出动扑火人员数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参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职工群众),一线扑火、火场周边待命、机动增援途中、后续增援队伍数量等情况〔包括出发时间、(预计)到达时间、向火场开进时间、到达火场时间、明火扑灭时间、火场实现“三无”时间、撤离火场时间〕。

2.指挥员。包括指挥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可支援力量。火场周边可调动队伍的组成、人数、装备、行程和预计到达时间,可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情况。

4.扑火装备。出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情况,森林消防主要扑火装备,火场通信保障等情况。

(三)火场扑救情况

1.扑救情况。扑救方案及采取的扑救措施,隔离带开设和天然隔离带(周边河流、道路、农田等)情况,扑救进展及扑救成效(扑打火头XX个,扑灭火线XX米,清理烟点XX处,处理站杆倒木XX根,开设隔离带XX米等)情况。

2.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火面积、受害面积和其他损失等情况。

(四)热点及舆情监测情况

1.卫星热点核查情况。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相关时限要求,及时核查卫星热点情况,如反馈为森林草原火灾,进入火灾处置程序,并按程序上报。

2.舆情监测情况。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搜集舆情监测情况,按照相关时限要求,及时组织核查舆情反馈情况,如反馈为森林草原火灾,进入火灾处置程序,并按程序上报。

(五)其他情况

1.火场前线指挥机构。开设时间、地点(坐标、海拔以及火场位于指挥部的方位角度、概略距离)、人员组成(姓名和职务)、电话、人数、工作计划、下步(明日)扑救计划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2.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情况。主要为上级工作组到达火场后,工作开展情况。若有领导到火场视察,相关情况也要及时报告。

3.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收到上级领导批示指示后,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

火情报告内容需充分考虑工作实际,要突出重点、详略得当,科学、详实、快捷地报告火场态势及相关情况。

四、报告格式

(一)标题:要求醒目、简洁,涵盖主要内容。

(二)文件日期、报告时间:要写明具体日期,使用24小时制。

(三)文件编号: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文件序号,编号要有连续性,如有缺失应说明。

(四)报告正文:如有多起火灾或多个火场,应先综述再分述。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火场最新动态(扑救进展、有无明火、火线长度、火势强弱、控制程度、扑救方法等)、扑火人员数量(总数及其中专业扑火队、驻军、武警、森林消防等人数)、火场气象、火场指挥等情况。相关计量单位统一使用法定表述。

(五)火情报告编发人员:包括编辑、签批人员姓名。

五、发布信息

州、县(市)宣传、网信部门根据州、县(市)森防指提供的信息按照新闻发布相关规定,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指导属地做好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情发生后,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应急处置办法、手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先期开展处置,同时向县(市)森防指报告。从火情发生至启动县(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之前或2小时以内,目测森林、林地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草原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下),没有潜在危害,达不到县(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条件,且符合“三先四不打”原则的森林草原火情,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林草经营单位及县(市)级前置驻防队伍等按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早期处置(包括火情观察、信息报告、烟点清理、微弱火点扑打、控制火势蔓延等处置行动)。

因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蔓延为火灾,县(市)森防指初期火情处置组应第一时间提请县(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县(市)森防指办在接到初期火情处置组关于启动应急响应的申请后,第一时间按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启动响应,迅速调集相关力量前往处置,成立前指并同时报告州森防指,前指指挥长由县(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受委托的县(市)森防指副指挥长担任,森林消防队伍同时派出指导组赶赴火场。当森林消防队伍派出的指导组或森林消防队伍到达火场后,编入火场前线指挥部,由森林消防队伍到达火场的最高指挥员担任前指副指挥长兼科学扑救组组长。同时,前指指挥长根据需要指定副指挥长、调度长、安全官、联络官、新闻发言人。

州森防指接到火情报告后,迅速报告州森防指指挥长,并通知所有副指挥长,由州森防指指挥长派员赴现场指导,同时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处置,根据需要调度邻近县(市)力量前往支援。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启动州级响应后,必要时会同县(市)相关力量成立火场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联指),由州森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担任联指指挥长。县(市)前指指挥长担任联指副指挥长兼调度长;森林消防队伍职务更高的指挥员到达现场后,担任联指副指挥长兼科学扑救组组长。指挥部其余成员调整由联指指挥长指定。

州内发生跨县(市)的森林草原火灾时,相应县(市)森防指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火灾扑救指挥工作。启动州级响应后,扑救工作由州森防指统一指挥。跨州界的森林草原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应及时研判并提高响应级别。

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应急管理局或联(前)指向州应急管理局提出用机申请,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将用机申请转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西昌站,西昌站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出动飞机。飞机出动情况通过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逐级通知或报告至火灾发生地县(市)应急管理局和联(前)指。

地方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联(前)指的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联(前)指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州外扑火力量主动增援的,统一接受联(前)指相关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行动。所有外来扑火力量发布火场有关新闻信息需经联(前)指批准。未经过联(前)指调度或对接的增援队伍,严禁擅自进入火场。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制定应急避险方案,明确进场路线、撤离路线、紧急避险点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方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联(前)指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二、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严格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和“三先四不打”原则,灵活采取“水常结合,以水为主”灭火战法,综合运用多种灭火手段科学组织扑救。

(一)扑救火灾。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和协调调动县(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申请调配航空灭火飞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联(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控,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二)转移安置人员。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三)救治伤员。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四)保护重要目标。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当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五)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六)火场清理看守。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县(市)组织足够的扑火力量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达到“三无”标准,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七)响应终止。火场达到“三无”标准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八)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三、州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州森防指办根据火情发展态势进行会商研判,视情启动州级应急响应。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州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共4个响应等级,并协调相关县(市)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一)IV级响应及应急处置

启动条件:过火面积超过15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500公顷的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或敏感地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原始林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省际边界),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州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州森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决定,以指挥部名义启动IV级响应。

1.州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情信息,通知有关县(市)妥善做好受火灾影响群众的疏散安置等工作。

2.州森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派员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处置,根据需要调度邻近县(市)力量前往支援。

4.根据需要,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应急管理局或前指提出需求,州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5.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6.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7.调集相关力量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加强保护。

8.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二)Ⅲ级响应及应急处置

启动条件:过火面积超过4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4000公顷的草原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或敏感地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原始林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省际边界),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州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州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后,以指挥部名义启动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根据火场态势发展,视情成立联指,由州森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任联指指挥长,负责火场扑救指挥。(州森防指火场联合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1)

2.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三)Ⅱ级响应及应急处置

启动条件:过火面积超过4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6000公顷的草原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或敏感地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原始林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省际边界),且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州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州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后,以指挥部名义启动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3.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火灾扑救情况报道。

(四)Ⅰ级响应及应急处置

启动条件:过火面积超过10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60000公顷的草原火灾;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州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州森防指指挥长同意,由州森防指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报州委、州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县(市)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省森防指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持续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抓紧有利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四、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州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五、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州森防指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

六、综合保障

(一)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为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求。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协调直升机实施空运。必要时,县(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输送由州人民政府安排州交通运输局落实运输车辆。

(二)物资保障。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储备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根据县(市)请求调拨增援。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处置结束后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依法给予补助或补偿。

(三)资金保障。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四)队伍保障。各级政府应结合森林草原防灭火实际,建立完善地方扑火队伍,加强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凉部队、武警的协同联动。坚持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为辅的原则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五)通信保障。由经信部门牵头,应急、林草等部门配合,协调通讯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负责做好各指挥机构在火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火场指挥机构、扑火力量与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通信。

(六)气象保障。气象部门负责对火场气象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火情火灾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撑。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州森防指办提交评估报告,其调查评估费用由所在县(市)承担。

二、火因火案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三、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四、工作总结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火灾扑救结束后,县(市)森防指办向州森防指办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的目标绩效管理。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扑火工作中因公受伤、致残、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此外,各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机制,持续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一、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州森防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指导村(社区)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手册。

各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评估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预案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预案修订程序: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森林草原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预案重大缺陷,需要紧急采取补救措施,完善预案的,可由森防指办提出紧急修订意见,对预案进行紧急修订。

三、预案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州森防指火场联合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pdf

2.跨县(市)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pdf

3.州内停机坪和取水点汇总表.pdf

4.凉山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pdf

信息来源: 凉山州